閃光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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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釋本文出處為Lowes部落格網址文章)閃光防治法為20XX年X月X日所制定的法律,乃針對那些淫亂情侶所制定的條文,凡公然摟抱接吻者,一律死刑,並依法關閉所有汽車旅館,所有發出閃光者皆比照放射性廢棄物,一律送至蘭嶼集中管理,受刑之情侶爾後不得提出異議阿里之訴。

目錄

[編輯] 第一條

為維護公共秩序,端正社會風氣,杜絕淫靡歪風,保障單身國人之身心健康,及弘揚我國固有含蓄內斂之傳統美德,特制定本法。

[編輯] 第二條

本法所稱閃光,謂情侶之間任何導致第三者身心不適之親密行為。

[編輯] 第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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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侶於公開場合牽手、擁抱、接吻或餵食對方食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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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侶於網路散佈其相處情形之文字或圖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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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侶公然以穢語稱呼對方者,例如:「寶貝」、「北鼻」、「哈尼」、「親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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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男女公然稱呼對方為「老公」、「老婆」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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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侶相偕出入任何提供床鋪之營業場所者。

[編輯] 處罰

上列行為之未遂犯,禁止其雙方今後一切形式之聯繫,違反禁令者,處死刑。

[編輯] 第四條

逢西洋情人節及七夕情人節,於情勢緊急時,總桶得宣告戒嚴。

[編輯] 第五條

為表彰導盲犬可魯對於人類之偉大貢獻,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之禮堂及其他集會場所,應設置形式莊嚴之可魯銅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