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光防治法
出自偽基百科
(請注釋本文出處為Lowes部落格網址文章)閃光防治法為20XX年X月X日所制定的法律,乃針對那些淫亂情侶所制定的條文,凡公然摟抱接吻者,一律死刑,並依法關閉所有汽車旅館,所有發出閃光者皆比照放射性廢棄物,一律送至蘭嶼集中管理,受刑之情侶爾後不得提出異議阿里之訴。
目錄 |
[編輯] 第一條
為維護公共秩序,端正社會風氣,杜絕淫靡歪風,保障單身國人之身心健康,及弘揚我國固有含蓄內斂之傳統美德,特制定本法。
[編輯] 第二條
本法所稱閃光,謂情侶之間任何導致第三者身心不適之親密行為。
[編輯] 第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
[編輯] 一
情侶於公開場合牽手、擁抱、接吻或餵食對方食物者。
[編輯] 二
情侶於網路散佈其相處情形之文字或圖片者。
[編輯] 三
情侶公然以穢語稱呼對方者,例如:「寶貝」、「北鼻」、「哈尼」、「親愛的」。
[編輯] 四
未婚男女公然稱呼對方為「老公」、「老婆」或「公」、「婆」者。
[編輯] 五
情侶相偕出入任何提供床鋪之營業場所者。
[編輯] 處罰
上列行為之未遂犯,禁止其雙方今後一切形式之聯繫,違反禁令者,處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