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並未用盡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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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並未用盡全力是H港為保障國民與未成年少女發生關係而訂的法例,該罪行的名稱長達17個字,因而俗稱衰十七。該法例為H港於2002年頒布並列於H港法例第509章。
目錄 |
[編輯] 頒布法例的原因
為保護任何年齡的男性與未成年少女於雙方同意下發生性行為後,因男方被女方父母在事件發生後才發現而向警方報案,在擁有足夠的證據或其被告得到法官的同情下,執法者即可引用該法例來減輕刑罰。
[編輯] 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
根據H港法例第509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0條:任何男子與一名19歲以下的女童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監禁4年。
[編輯] 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並未用盡全力
根據H港法例第509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任何男子因按捺不住與一名19歲以下的女童在未盡全力下進行活塞運動,在足夠證據下可獲減刑。
[編輯] 怎能判別當時人並未用盡全力
- 早洩
- 在性交期間不能集中
- 較以前差勁
- 女方感覺不到快感
- 提不起勁
[編輯] 成功案例
被告方XX與女方性交於2002年3月18日在女方家中性交後,女方父母於3月19日發現女方房中有一裝有晶液的避孕套,而揭發被告與未成年的女方發生中出。在法庭上,女方指出被告在性交時提不起勁,因此感覺到被告並未用盡全力。因被告初次犯案以及按捺不住和並未用盡全力的關係下,法官立即引用H港法例第509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被告獲得法官減刑至一年及服務令。
[編輯] 不成功案例
被告陳XX與女方性交於2004年9月16日在女方家中性交時,女方母親回家後,因當時聽到其女兒房中傳出怪聲而立即進入其女兒房間,當場找下正在與其未成年女兒性交的被告。雖然女方在法庭上指出被告在性交期間不能集中,因此感覺到被告並未用盡全力,法官亦十分同情被告,但因原告人親眼目到兩人在性交的行為,所以不能引用H港法例第509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當時法官只能引用H港法例第509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0條,被告獲監禁4年。
[編輯] H港大律師公會主席對年青一代的勸告
即使H港居民擁有H港法例第509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的保障,也不應該在未盡全力的情況與未成年少女發生關係。在此希望H港青年守法,忍慾直到女方19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