煲棟同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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煲棟同毀,全名「煲惡棟漫及同人誌毀員會」(又名「煲惡棟漫同人誌毀員會」),創辦人及主席為結撻撻,於2004年3月1日成立,至2005年8月末消失。


目錄

[編輯] 保護動漫同人誌規條

煲棟同毀的行動守則,以下為全文:

[編輯] 論文(研究)自由

[編輯] 第一章:論文(研究)的限制

  1. 論文(研究)可以評論或研究有關動漫同人誌的大事、商品等及反動漫力量,但原則必須上必須有關動漫。
  2. 論文可以是本毀員會員或管理層人士,亦可以是動漫迷。
  3. 論文不可以有侮辱、醜化等令動漫名聲受損的內容。
  4. 論文可批評團體。

[編輯] 處理反動漫力量準則、定義與步驟

[編輯] 第一章:定義反動漫力量

  1. 反動漫力量是指包括動漫界內部。
  2. 反動漫力量是指任何人或組織意圖或蓄意破壞、侮辱、醜化、渲染動漫的行為和活動。

[編輯] 第二章:處理步驟

  1. 處理反動漫力量的步驟是浮動的,也可以有一套常規的步驟,本會可以引用常規步驟來處理反動漫力量,其步驟為建議性質。
  2. 處理反動漫力量常規步驟:

1)搜查相關資料;

2)快速諮詢(為期半個星期或一星期);

3)向反動漫力量的負責人進行勸諭(包括教化);

4)向反動漫力量發出最後勸諭;

5)紀錄在侮辱事件簿上。

註解:

1)1步驟為必要。

2)而2步驟是經過搜查證實是反動漫勢力才會開始2步驟。

3)3步驟是經過民意同意後才進行3步驟。

4)4步驟是進行勸諭後,負責人不理會才進行4步驟。

5)如果4步驟不功成功,使進行5步驟。

[編輯] 第三章:處理反動漫力量準則

  1. 處理反動漫力量準則是不可過激,亦要教化他們。
  2. 處理反動漫力量準則是必須以民意為依據。

[編輯] 保護動漫行為與準則

[編輯] 第一章:保護動漫行為

  1. 這條例列出的保護動漫行為只是常規的保護動漫行為,並不是必須跟隨裏面的行為。
  2. 保護動漫行為分別有:打電話投訴、寫信(寫e-mail)、記錄其侮辱行為、表達意見。

[編輯] 第二章:保護動漫行為準則

  1. 保護動漫行為不可過激。

[編輯] 定義動漫活動的準則

  1. 定義動漫活動必須以民意為依據,並與委員討論,除非毀員不出席討論。
  2. 定義動漫活動後,該活動會被分為6級:第一級是很好,第二級是好,第三級是普通,第四級是差,第五級是極差。
  3. 對動漫活動的獎罰須按級數來定。

[編輯] 附例(一)緊急立法的因素和程序

[編輯] 第一章:緊急立法的因素

  1. 緊急立法的因素有:有保護動漫的迫切性,不進行立法將會對動漫構成重大破壞。

[編輯] 第二章:緊急立法的程序

  1. 緊急立法的程序首先是草擬須修改的法例,然後諮詢動漫迷完成立法。
  2. 緊急立法大約需1-2天。

[編輯] 附例(二)處理反毀員會的保護動漫行為的行動

  1. 不理會他們,如果他們搧動其他動漫迷(大部分)反毀員會的保護動漫行為,將會暫停「民意會」的工作。
  2. 勸諭他們停止其行為。
  3. 定他們為反動漫分子,但需要有理據支持。

[編輯] 附例(三)原則、適用位置與改變權

[編輯] 第一章:原則

  1. 在重大事情中,毀員會有權減小諮詢時間、修條時間和加怏為修條刊登的新聞稿的刊登時間。

[編輯] 第二章:適用範圍

  1. 「規條」的適用範圍包括所有保護動漫或同人誌的團體,但其他的保護動漫或同人誌只是建議,而本毀員會是強制。

[編輯] 第三章:改變權

  1. 「規條」的改變權是動漫迷,但屬於民意權限;而煲惡棟漫同人誌毀員會和其他保護動漫或同人誌的團體是最終改變權者。